25家新媒体聚焦保险“独代”制度!“中国版”暂不强调业务“独立”!
两年时间,从提出概念到落地实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在中国保险市场正在趟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子。如今,这种自立门户、单枪匹马式的保险营销真的来了,你愿意加入吗?
已经酝酿两年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了落地的时刻。
12月2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的相关规定向市场宣告。
银保监会表示,中国保险市场可以进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的实施了。而且,这份《通知》是《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配套性文件,对此前提出的“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从《通知》内容看,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两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规制规则,着力杜绝保险营销组织层级,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规范有序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银保监会表示,会遵循“监管引领、市场选择、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尊重各保险公司自己的选择,不做强制性要求。而且对于那些有意愿且承担管理及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会予以鼓励和支持。
看来,这一“陌生”的保险营销制度,也如当初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一般,在中国保险市场开启了探索之旅。
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900万左右的保险代理人,缔造了中国近50%的保费规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运行近30年的保险代理人群体,始终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不清晰的定位,让个人代理人制度游走在模糊地带。
未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从这一庞大的群体中产生。
《通知》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一方面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另一方面强调和突出其独立自主开展业务,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以有别于传统的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
银保监会提醒,“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说起中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友邦保险引进个人代理人制度。由此,中国保险营销开始从“坐商”转向“行商”。大量引入从业人员,积累最原始的营销团队。有业内人士称,最开始的一批保险营销员,素质基本都很高。
之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个险渠道逐步超越银保渠道、团险渠道,成为主要的营销渠道。而这一营销渠道的发展,不仅打造了多个世界级的保险集团公司,而且也将中国推向了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的地位。
但谈起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中国保险行业却对这一制度既陌生又熟悉。
所谓熟悉是因为,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进入中国后,中国保险营销走向了“代理”销售的道路,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也被时常提及;但从实操层面讲,中国保险市场对于这一制度是陌生的,因为国外发达保险市场所真正实施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并未在中国落地。
在此次发布《通知》后,银保监会介绍:
《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这是与成熟市场独立代理人接轨的前提和基础。
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也就是说,我国所谓的“独立”还并非是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的“独立”。我们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一个有“条件制约”的独立,依旧需要受保险公司的“管理”。
一边是佣金与其销售的保费直接挂钩,另一边是管理权依旧归保险公司。既独立又依附的制度特点,让保险公司对其态度是既要鼓励、支持,又要严格把关,健全选拔机制。
展业形态上,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传统的“行商”形态,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有固定经营场所。
管理机制上,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要求加强对人员的行为管理,建立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的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强调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行为的规范,要求严格遵守保险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系列要求。
另外,银保监会还表示,支持保险公司扶助举措,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
对于新事物的发展,监管的态度有着方向性的引导。为铺垫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发展,银保监会列出了其三大“优点”:
② 保险业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吸引鼓励保险从业人员扎根城市社区、县域和乡镇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需求,促进社会民生发展;
③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有助于提高保险销售人员稳定性及专业保险服务水平,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效益及合规意识,改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无论是从最基础的稳就业,还是改善保险业形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推行,都有一定的必要性。
银保监会表示,其实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开展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就如我们所知的华泰的EA门店、2016年阳光财险、人保财险的“专属代理门店”走进社区等,都是一种尝试。
这些试点总体平稳有序,且取得了积极效果,引起市场和社会的关注,更多市场主体愿意尝试推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提案。基于此,银保监会大胆开启了这一道“大门”。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报(2020年12月29日)
险联社(2020年12月29日)
保险业观察(2020年12月29日)
陕西保险(2020年12月29日)
浙江省保险业协会(2020年12月28日)
长沙金融业联合会(2020年12月28日)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2020年12月28日)
保险文化(2020年12月28日)
东莞保险(2020年12月28日)
金银其谈(2020年12月27日)
圈中人保险网(2020年12月27日)
阳光尚善荣誉会(2020年12月26日)
保险研究所(2020年12月26日)
说点保(2020年12月25日)
保险一哥(2020年12月25日)
保险培训(2020年12月25日)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12月25日)
数智汽车(2020年12月25日)
保险头条号(2020年12月25日)
说点保(2020年12月24日)
今日银保(2020年12月24日)
炳瑞的险法工作室(2020年12月24日)
优悠保(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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